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1. 适用范围 :
适用于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展公开募捐。
2. 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其登记或认定的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资格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业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其公开募捐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3.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条件 :
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或满一年的社会组织可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必须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合规,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且诚实守信。
理事会成员构成要求: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不超过三分之一,近亲属关系成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非内地居民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须由内地居民担任;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必须有能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监事,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或认定的慈善组织应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以上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制定,旨在规范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行为,确保募捐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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