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政务处分依据
国有企业政务处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部法律为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设定了明确的处分标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若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面临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具体违反规定行为及相应的处分如下:
1. 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如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等。
2.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未经批准兼任职务或领取薪酬。
3. 违反财务规定,如违规发放贷款、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等。
4.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或参加非法组织、活动。
5. 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国有企业重大事项。
6. 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国有资金。
7. 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商业秘密。
8. 超提或超发工资,或自定薪酬、奖励等。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有企业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若有上述行为之一,将根据具体情节轻重,受到相应的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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